幼儿园师德师风培训9
抓师德师风建设
做“四有”好老师
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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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
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木获者,木也;一树百
获者,人也。
——《管子 · 权修》
百年大计,教育教师为根本;
教育发展,师德师风是关键。
目录
教师、师德、师风解读
违反师德师风的现象及根源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学高为师 德高为范
第一部分
教师、师德、师风解读
教师 师德 师风
传道、授业、解惑者 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的行为作风
走上三尺讲台,教书育人;
走下三尺讲台,为人师表。
传 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师 授 业——授人以鱼,授人以渔。
解 惑——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德 学 行
为人先 为人师 为世范
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
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
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
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二部分
违反师德师风的现象及根源
(一)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现象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
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的;
6.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的;
7.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
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10.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
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二)师德师风建设缺失的原因分析
1. 社会因素:随着知识的价值不断被社会强调与认同,教师的劳
动成果作为一种特有的“商品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心理感应。
当前,中小学教师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
如果缺乏相关机制的制约,一些教师容易过分追求功利,在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而倾向选择个人利益,导致职业行为
出现偏离。同时,随着“互联网 +” 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等媒介
的不断介入,部分负面事件传播效应巨大,对教育的高尚地位产
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教师因为社会声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容易对工作产生倦怠感。
2. 学校因素:一些中小学校,师德师风机制不健全,对上级的政
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中小学只重视学生成绩的提
高,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师德师风教育也仅仅局限于空洞、
理论性的说教,缺乏实际可行的措施。特别是在农村中小学校,
师德教育体制还不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的目标尚不明确,师德考
核评估系统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师德师风教育制度和监督激励
机制尚不健全。
3. 教师因素:一方面,在传统教育体制下,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变
成了一种具有严格等级次序的人身依附关系。传统的教学观念是
学生要以教师作为绝对的权威,任何对教师的冒犯和不尊敬行为,
都被视为对师道尊严的挑衅,必将受到一定惩罚。另一方面,在
经济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和西方文化也或多或少影响了人们的
价值观。在新旧观念转换阶段,部分教师的价值取向变得紊乱,
丧失了原来以服务学生为目的的价值观。再者,教师行业与其他
行业工资水平的差异,生活压力的加重,也会对教师的心理产生
不良影响,从而导致出现一些师德问题。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
行。
二、敬业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
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
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
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
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
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
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
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
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
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二)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共 五 章 19 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适用
第四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
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
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本省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
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
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
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
全职责的 ;
(四)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
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
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和学校其他教师等工作人员,
经劝诫仍态度恶劣,影响教育形象和校园和谐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
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
承担的费用的;
(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
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
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的 ;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
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
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
(十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
评聘、教研科研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
同处分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
便利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适用
第六条 教师有第四、五条所列举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
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
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
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
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
理: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
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优,并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扣除其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
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
秀等次。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
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
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
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
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
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
上等次。
(五)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相
关职务等级,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低于一个及以上层次的专
业技术职务和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同时按事业单位收
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
及以上等次。如果是低聘人员,则按降低一个及以上层次专业技
术职务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
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
(六)受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七)中小学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
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
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
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中小学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
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四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
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
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
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
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
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的,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
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
门备案。